《泰兴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6月13日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实现对《办法》宣贯,现就几个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是服务全市民生的重要内容;节约用水就是倡导集约文明的用水方式,减少污水排放,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法规范我市供水工作对于我市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高质量发展、城乡统筹等方略的加快推进,一些供水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完善制度,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规范,为此,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办法》,逐步加强我市城乡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我市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有关部门的供水管理职责,提高供水行业管理能力。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所属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加强水源与水质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当地政府和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编制完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城乡供水计量及水费收缴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市安泰水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量付费;城乡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开支。
4.聚集民生服务,有效规范群众关心的供水事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供水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一是在突出“城乡统筹”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要求我市公共供水直通用户,以有效解决我市(社区)尚存的供水二元结构的短板,促进我市城乡供水均等、同质化服务。二是通过要求供水单位实现“简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数据”等改善服务内容的举措,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求供水单位通过发送短信、互联网通知等方式,及时提醒用户用水异常情况,引导用户提升节约用水意识。
5.突出用水效率,依法明确实施节水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市的节水工作,通过节水达到减排、降低环境压力的目的,《办法》一是确立了非居民用户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的用水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漏损率控制的要求;三是对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利用等进行有效规范,以期从多个维度保障节水措施能够落地,通过综合施策,将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的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6.体现供水价值,合理确定水价调整的形成机制。水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不能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既会助长浪费水、多用水的陋习,从而进一步加重环境承载压力,还会造成供水单位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补偿,产生亏损,不利于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办法》确立了供水分类定价的原则,明确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水价。
7.强化监管作用,精准明晰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一是明晰供水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水压、公布水质结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职责;二是明确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维护和处理供水设施故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等职责;三是规定相关部门编制好组织实施供水规划,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项目计划管理,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压实各方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