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大队、黄桥镇综合执法局,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划安排,2017年5月3日至4日,我局组织对泰兴市健宝纯净水厂、泰兴市马垈食品商行、泰州市海陵区草原肥羊火锅店泰兴店等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内部管理松散,未严格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编造出厂检验报告,冒充其他品牌等违法违规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1.泰兴市岚山泉纯净水屋:
(1)未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2)操作场所堆放杂物,操作人员未穿工作服;
(3)不能出示回收废桶清洗消毒记录;
(4)产品未经检验出厂;
(5)检验仪器未按期检定。
2.泰兴市盛世源饮用水厂:
(1)未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2)化验室设施设备无使用痕迹,检验场所堆放包装材料等杂物,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测记录;
(3)现场3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均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4)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未能提供原料采购、离子交换膜更换、活性炭清洗、从业人员培训等记录;
(5)生产许可信息未公示;
(6)现场查见外包装标示有“秀霸牌”二氧化氯消毒粉(食品用),标识生产日期:2014年5月16日,保质期1年,已过期。
3.江苏同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1)未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2)进入生产车间的浸脚池内无消毒水,风淋房、桶自动清洗消毒及灌装机处于停机状态,桶盖清洗消毒不规范,但在成品库存放148桶生产批号为20170503“给我氧”桶装纯净水;
(3)化验室仅有电导率的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其他检验设施设备无使用痕迹;
(4)现场发现1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5)仓库内发现13200张标示“泰兴市乐福泉水厂商标封口膜”(非该厂标识);
(6)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未能提供原料采购、离子交换膜更换、活性炭清洗、从业人员培训等记录。
4.泰兴市健宝纯净水厂:
(1)食品生产场所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登记地址不一致;
(2)未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3)进入生产车间无浸脚池,风淋房、桶自动清洗消毒及灌装机处于停机状态,灌装机上堆放杂物,无使用痕迹;
(4)成品库存放984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桶装纯净水(其中“健宝”295桶,“欣悦”689桶);
(5)化验室设施设备无使用痕迹,检验场所堆放包装材料等杂物,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6)现场发现4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7)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未能提供原料采购、离子交换膜更换、活性炭清洗、从业人员培训等记录。
5.泰兴市婴皇宝母婴用品店:
(1)采购食品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2)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纳兰朵”猪肝菠菜小面片,生产日期:2015.11.1,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6.泰兴市马垈食品商行:
(1)采购食品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2)食品贮存不规范,花生米、京枣、瓜子等食品直接堆放在地面;
(3))销售食品与退货食品及存放在同一货架,货架上有大量的鼠粪;
(4)散装食品销售不规范,大包装麻饼等拆箱后,无任何标签直接在货架上销售;
(5)现场发现1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7.泰兴市隆城百货商行:
(1)采购食品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2)食品贮存不规范,饮料、白酒等食品直接堆放在地面;
(3)现场发现1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8.泰兴市浩润食品有限公司:
(1)食品仓库存放“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非食品。
9.泰州市海陵区草原肥羊火锅店泰兴店:
(1)操作场所冰柜内生熟荤素不分,大面积积霜未定期清理;
(2)部分食品未按标示的贮存方式存放(标示-18度保存,实际放在冷藏冰箱内);
(3)在操作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祖名内酯豆腐”、“雨润粒粒早点肠”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
(4)在食品仓库内发现无任何标示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自拌牛板筋(麻辣味)”、“凤山腐竹”。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被检查单位应立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涉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无出厂检验能力等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停产停业实施整改。各被检查单位应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报告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2.市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被检查单位所在辖区分局应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组织进一步调查,涉及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日常监管的辖区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应当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查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作为其风险等级划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3.局食品安全监管科应组织被检查对象集中进行责任约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规范要求。
4.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此为戒,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定期开展自查整改,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