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35/2016-07460 分 类 食品药品
发布机构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9-13
文 号 时 效

关于成立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3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及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成立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任:孔兵

  副主任:李峰刘国祥

  成员:蒋鹏陈国群张涛樊雪莲 杨晖松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局食品监督管理科,蒋鹏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以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失信必惩、依法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的收集、核查、处理。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采集。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的收集,记录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生产许可证号、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信息。收集完成后报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信息初审。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初审,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建议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要求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

  (三)信息告知。对经初审拟列入“黑名单”的,应将拟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申辩和陈述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审核确认。审核委员会依据《指导意见》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和陈述是否成立;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暂停发布“黑名单”。

  (五)批准公布。对经审核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形成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公开信息的批准文件,报局长室批准后,通过市级及以上相关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必要时,应选择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政府网站扩大公布范围。

  (六)上报备案。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批准后报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信息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对外公布之日起满一年时,可以向审核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委员会接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严重食品违法情形的,报局长室批准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原公告媒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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