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大队、黄桥综合执法局、各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全面排查我市非法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情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销售走私冷冻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局及省局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打击走私肉品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如下:
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药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有关工作的要求》(附件2),逐村排查冷库、肉制品仓库,查验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填写《冷库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8月10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各分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冷库、肉品生产及批发企业自2014年以来的入、出库情况和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规范填写《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表》(附件4)。
二、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力度。各分局要加大对辖区内的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肉类经营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加工制作等责任和义务。各分局在检查同时,应将《通告》(市局将统一印制)发放至各类经营主体,并明确要求所有在册冷冻仓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通告》签收情况应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市局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分局(黄桥综合执法局)对检查发现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标签标示不明或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冷冻肉品,出入库数量与记录不符或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置。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源线索,要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科;对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专项行动联系人:周凯,联系电话:87608930,资料报送邮箱:txsj221@126.com。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贯彻落实食药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有关工作的要求
3.冷库排查情况登记表
4.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冷库排查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冷库 数量 |
冷库容量(立方米) |
冷冻肉制品品种 |
冷冻肉制品来源 |
购进数量(吨) |
销售去向 |
销售数量(吨) |
库存数量(吨)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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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统计内容为该单位2014年至2015年7月底购销的冷冻肉制品;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栏填写:来源或销售去向不明、标签标示不明、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出入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等,无违法行为的填“无”;备注栏请注明是否有营业执照。
附件4
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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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辖区冷库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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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查冷库数量 |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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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现问题冷冻肉品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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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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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走私冻品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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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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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立案查处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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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没收违法冷冻肉品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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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罚没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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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移送公安机关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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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追究刑事责任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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