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黄桥镇社会事业局、黄桥镇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26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5〕2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泰市监管〔2015〕95号)等规章、文件要求,现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启用时间和审查标准
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派发工作由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统一组织。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停止发放。自2015年12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执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原食品流通许可、餐饮和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备案登记审查标准停止执行。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泰兴市境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现行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备案登记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的;
(三)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其许可、登记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需要变更或原许可证、登记证到期以及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重新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的食品经营者,原发证部门应当通知其于2015年12月30日前重新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管辖
由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恰逢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前,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按照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泰市监管〔2015〕95号)规定的事权划分要求执行,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到位后再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调整。
四、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核时限
许可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空间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
4、设备设施清单、操作流程等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文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证明文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申请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提交其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年限证明文件;
7、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健康证;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与经营类别和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许可事项、场所、设施无变化申明;
4、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要求提交资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事项
1、12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正式启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系统网址:http://218.94.26.178:66/jsfda。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申请材料,尚未批准许可的,原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信息录入“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按照系统流程办理发证。在食品经营许可网上流程办理的同时,各许可单位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许可纸质档案。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受理人、审核人、核查人、签发人)名单由各单位予以明确并报送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统一分配登录帐号、权限及初始密码。
2、12月1日起,新办、换发食品经营许可均应当按照《细则》规定由负责受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前,局行政许可服务科、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应当对各基层单位许可受理人员和负责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并明确专人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3、12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人”、“签发人”项目,按照《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泰市监管〔2015〕95号)规定的事权划分分别进行登记:
属局本级直管的食品经营单位,其许可证中“日常监管机构”登记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责任人”登记为相关业务科室确定的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姓名,“签发人”登记为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领导姓名。
属分局监管的食品经营单位,其许可证中“日常监管机构”登记为“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分局”,“日常监管责任人”登记为各分局确定上报的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网格监管人员姓名,“签发人”登记为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分局领导姓名。
黄桥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许可证中“日常监管机构”登记为“泰兴市黄桥镇综合执法局”,“日常监管责任人”登记为黄桥镇综合执法局确定上报的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网格监管人员姓名,“签发人”登记为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领导姓名。
4、因工作岗位调整,导致已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管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负责日常监管的机构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备案,经过备案的,在被监管对象《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签章变更,变更签章的具体格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5、由我局负责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使用“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发证专用章”。“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发证专用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按照顺序进行编号,登记发放,各领用部门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黄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其印章使用规定。
七、组织保障
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证合一”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当前全市食品经营监管重要工作之一,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换证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健全监管档案;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做好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和解释服务工作,让其知晓《食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程序和要求。各分局、各业务科室、黄桥镇社会事业局、黄桥镇综合执法局要按照相关要求,立即落实许可及核查工作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区和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要迅速按照《细则》标准,落实规范化办理程序、格式文书式样,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释疑辅导工作,组织全系统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局办公室、信息化科要做好专用印章刻制、材料印刷、外网接通、信息化设备调整维护、新增购买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换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联系人:
行政许可服务科张文宾,联系电话:87766883;
食品安全监管科周凯,联系电话:87608930;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张建友,联系电话:87608983。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抄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桥镇人民政府,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