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动更大程度便民利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依据国务院和江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省司法厅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第三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2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变更(减少经营范围)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 | 全省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 |||||
3 | 营业执照 |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变更(扩大经营范围) | ||||
4 | 营业执照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变更 | ||||
5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和交通违法未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 | ||||
6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
7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内河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
8 | 培训证明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 | ||||
9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初次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 ||||
10 | 考核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