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安全科、各乡镇(街道)安监办:
针对我市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密集化、工艺复杂化、生产设备大型化,电气系统和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部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化工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开展检测检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检测检验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
二、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且在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在完成检测检验后应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测检验机构复检,复检合格后出具合格报告。
四、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检验管理档案,并及时公布检测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五、安全评价机构对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提出对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对策措施,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应将对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结果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化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自觉开展检测检验,做到应检尽检,建立相关档案。在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试生产备案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报告时,将检测检验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七、严格安全设施设备报废制度。对列入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已到使用期限、带病运行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废。
八、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的,应当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构成安全隐患的且为附表中提及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并将检测检验结果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重要内容。
九、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与事故的发生可能产生相关的设备设施,应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并将检测检验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安全监管部门将把检测检验结果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检测检验反映出的安全隐患和其它问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应自觉接受检测检验,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列入第一批安全设施设备检测试点的化工企业应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该项检测检验工作,其它化工企业在2014年底前完成检测检验工作。另外,对已由具备资质机构完成的检测检验项目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检测检验;文件规定以外的安全设备设施请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定期检验检测。
附件:1、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2、化工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目录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