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01/2013-320158 分 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3-09-02
文 号 014443101/2013-00018 时 效

关于加强化工生产企业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2 00:00 信息来源: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一区四园安全科、各乡镇安监办:
2013年5月12日,泰兴市达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气割拆解回收的废旧化工反应釜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死1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在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明确企业在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拆除或处置作业期间,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涉及搬迁改造、转产或停产、停业和依法关闭企业要认真计划、严密组织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装置的拆除施工和危险化学品处置,对参加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对拟拆除的装置及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监、环保和公安部门备案。
拆除施工作业涉及特殊作业的,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全部清理并送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方可报废处置。
二、严把承包拆除或处置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关,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化工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实施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拆除施工可参照同类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严格禁止企业雇佣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体民工承担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告知装置和可能残存物料危险特性和处置措施。要加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现场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防止因此引发各类事故。
三、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一是一区四园安全科、各乡镇安监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化工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二是一区四园安全科、各乡镇安监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消防、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做好对化工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综合监管及指导工作。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化工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疏于管理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