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18-07657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6-27
文 号 泰政办发〔2018〕85号 时 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7 00:00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泰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规定,建立政府出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适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防止过度超前建设,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规划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规模和期限等。

  2.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市发改委在立项环节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以及资金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论证。通过审批的项目,财政投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通过预算财力或债券资金安排实施。

  3.分级论证。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分局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论证。

  4.绩效评价。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要组织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采取自评价和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报市政府。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法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各项投资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论证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一)定量分析

  综合考虑中央及省市“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相关支出要求,以及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等因素,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累计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支出的5%。

  (二)定性分析

  根据财政收支平衡状况,对统筹财政预算财力、省厅转贷新增债券、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以及保障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综合评价

  根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综合评价项目实施对财政的影响状况。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总体上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批办,财政初审,政府审批,财政出具报告”的程序开展。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主要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

  2.总投资预算。主要含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依据、分年度投资预算等。

  3.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含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等内容。

  4.承诺函。项目实施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自有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自筹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政府批办

  各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请报告,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批办意见。

  (四)财政初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论证方法,合理测算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五)政府审批

  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新增项目,视情况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财政出具报告

  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作出通过论证或不通过论证的结论,交申请单位。

  (七)简易程序

  单位申请项目已纳入年初政府预算或单位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核并出具报告”。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及组织实施,其中项目投资额、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实际支出额均不得超过论证报告中确定的金额。

  2.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

  3.各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并组织实施;非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论证。

  4.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随国家、省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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