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切实搞好房屋租赁户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镇(乡、街道办事处) 街(巷、村、组)出租户(单位)必须遵守如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治安责任:
1.遵守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核定人数居住人员,主动如实登记流动人口,带领其七日内前往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或中止,必须及时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2.主动做好防盗、防火、防事故等治安安全工作,保证做到“五不”:不出租危险房屋;不堆放危险物品;不容留身份不明者;不窝赃销赃;不藏匿违法犯罪分子。
3.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要经常不断对流动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4.违反上述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处罚,凡主动提供案件线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奖励。
消防责任: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
2.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安装消防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完善。
3.积极参加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4.租赁建筑物或场所时,当事人应当就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筑物、场所出租后的消防管理由承租人负责。
5.电线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动车不得在走廊和公共过道内停放和充电,群租房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
6.违反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的,不得出租。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户、公安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户(签字): 公安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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