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281674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2-08
文 号 时 效

杨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4号

发布日期:2024-02-21 15:1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诚,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重新答复,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3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公开某城三期或者某城容积率改变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答复,告知此会议纪要属于讨论记录,根据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之不服,理由是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类型,依据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由此可见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法定公文,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本案中申请内容已经得到贯彻与执行,也就是该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而被申请人错误地认定该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是错误适用法律,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申请人正确答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复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请求此案开听证会。综上,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3868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申请,故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2.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某城三期或者某城容积率改变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容公文。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这些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坦率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从而降低效率。这类信息免于公开,目的是保护政府决策过程的完整性,鼓励参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讨论,并防止在决定作出以前不成熟地予以公布。故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后,在2023年11月10 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政府信息公开案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

2.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物流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某城三期或者某城容积率改变会议纪要。”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所公开的“某城三期或者某城容积率改变会议纪要”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收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申请人以泰兴市公安局、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被告,先后提起17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9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8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要求履职的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通过12345微信平台反映泰兴市某隆小区二期在地面公共车位安装地锁,要求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要求依法撤销某隆花园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向泰兴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某隆二期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管理人数,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某隆二期小区停车管理备案、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小区总平面图和详规图、小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数、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或变更合同、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小区外立面图和刨面图、小区地下总平面图);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某隆二期、某城三期规划图、总平面图和地上、地下车位信息;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公开某城三期地下停车位规划数量以及权属、公开某隆二期地上储藏室数量规划、自行车库规划数量、地下停车位规划数量、以上所有申请的规划权属、某隆二期XX号楼地面XXX储藏室或自行车库的规划权属……。同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因物业纠纷,采取反复向不同行政主体申请公开与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小区停车管理、小区规划等有关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继而以对相关答复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前述统计,申请人已先后提起17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9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8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其实际已知晓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事宜,相关职能部门也已进行处理,但申请人并未根据已获知的政府信息寻求实质救济,而是针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及履职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并穷尽一审、二审程序,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诉求的目的,其起诉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且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泰自然资依复〔2023〕第26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物流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均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围绕小区土地规划问题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又在其他案件中存在反复多次向不同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履职,继而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生效的(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申请人因物业纠纷,采取反复向不同行政主体申请与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小区停车管理、小区规划等有关政府信息,以及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继而以对相关答复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并不具有正当利益的保护价值,与行政复议的立法本意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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