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47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02
文 号 时 效

李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7号

发布日期:2024-04-18 16:17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李某甲。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西倪三组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所长。

委托代理人:姜林,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一级警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泰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肖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1月30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同年3月19日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此次农村又一轮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中,政策明确:总体上按原承包地延长三十年不变,生不增加,死不减少。而申请人所在地——XX村XX组及XX村委会,违背政策,将申请人已经去世母亲的承包地消失了。申请人的母亲一直与申请人同住,户口也是一户。2007年申请人母亲去世,申请人母亲的承包地,按照政策理应由申请人继续承包。为此,申请人先电话找XX村党总支书记第三人追查消失的承包地。而第三人说,申请人母亲的承包地给了申请人四个哥哥中的二哥。可是申请人二哥的承包地面积显示,并未有申请人母亲的承包地。而且申请人二哥跟申请人母亲已经分户多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申请人二哥承包。对此第三人不予(不屑)答复。随即申请人找了镇政府领导,镇政府领导答应申请人9月28日有答复。9月28日,申请人到镇政府得知,答应申请人会有答复的领导去了外地出差。申请人准备回家之时,看到第三人来到了镇政府。申请人顺便向第三人询问母亲承包地的问题,要他给予解答(申请人以为在政府大院不会被打)。第三人很不耐烦:说不要找他。申请人再次向他讨要说法时,第三人居然在镇政府大院内对申请人大打出手。申请人随即报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并按程序做了伤情鉴定。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中鉴定意见为“轻微伤”。根据被申请人的送验内容称“在扯拉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实际上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连第三人的衣服都没有接触到,何来扯拉一说。办案民警已经调取政府大院内的监控录像,但是民警说此视频按照规定,不得转发给申请人。

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下发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即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文件。对此,申请人不服,明明被第三人打了,为什么派出所如此偏袒,就因为第三人是村干部吗?申请人丈夫电话质询办案民警,其在电话里回复:此案是经过“通案”的,第三人的行为是“摆脱”行为。对于这样的回复,申请人不知道“通案”是什么,只是觉得不可思议。先不谈申请人是否有无能力限制第三人的自由,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第三人连续3次殴打,致申请人倒地3次,如果说第一次是摆脱,第二次第三次呢?从监控画面看,第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挑衅行为。一个50多岁175公分的健壮男人,对付一个150多公分,年近6旬的女人——一副对付你,我只要一只手的霸气。能够用“摆脱”这个词语来掩盖第三人殴打他人的事实吗?这样的“说辞”能够让人信服吗?回首往事: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只是拖、拉XX村身兼四职的干部叶某甲到镇政府解决问题,遭到叶某甲锁颈压胸,结果新街派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叶某甲也是同样的理由终止调查。

2022年10月19日,与被叶某甲殴打申请人仅仅相隔5天,申请人在XX农贸市场,被叶某甲老婆揪发暴摔,摁在地上大约5分钟之久,申请人只是下意识的抬了一下手,申请人都不知道有没有碰到对方的头发,新街派出所就以互殴为由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在不到一年时间里,申请人三次遭受殴打,处理结果如此反常,申请人不禁要问:新街派出所就是如此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吗?

综上所述,不到一年时间,申请人三次被打。(期间还有多次受辱)在遭受冤屈的情况下,申请人前两次选择上访,错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被申请人在处理群众与村干部之间矛盾时的肆意枉法,昭然若揭。为此,请求领导支持申请人请求,责令撤销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2023年9月28日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一事,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鉴定委托书;

4.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出院记录;

6.2022年10月14日叶某甲对申请人锁颈压胸图片;

7.2022年10月19日叶某甲老婆李某乙殴打申请人图片;

8.兴公(新)行罚决字〔2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调查决定书》;

10.兴公(新)行罚决字〔202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补充提交2023年9月22日与新街镇政府陈某书记的通话录音证据,并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查查明:2023年9月28日8时20分左右,在本市新街镇人民政府院内,申请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签字真伪问题向第三人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口角,申请人用身体阻挡、手臂推搡等行为阻拦第三人参加基层干部外出学习活动,第三人抓住申请人手腕企图摆脱,在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过程中,申请人自行右膝弯曲着地坐在地上,后以膝盖跪爬的方式继续伸手想去纠缠第三人,第三人不断向后退避,被申请人抓住手掌,申请人膝盖跪爬五XX步后以背部着地翻滚起身后继续上前纠缠第三人,后被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将双方分离,再未发生肢体接触。

一是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指控第三人于2023年9月28日8时许在新街镇人民政府院内对其实施殴打。经查,申请人指控第三人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不成立,第三人无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涉案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指控,证人常某、马某甲、李某丙、刘某、蒋某、鞠某、叶某乙、马某乙、叶某丙的证言,监控录像、人身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指控第三人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不成立,第三人无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二是本案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8时许向被申请人电话报案,办案民警于当日受理治安案件调查,当日在泰兴市三泰医院对报案人申请人形成报案材料、人身检查笔录,并调取现场三个角度的监控录像。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11月26日对第三人进行询问,10月7日,办案民警带申请人前往泰兴市公安局法医室进行法医鉴定,10月24日,法医室出具《鉴定书》(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241号),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双膝关节前侧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鉴定书》于10月25日直接送达第三人,10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9月28日至11月28日之间,办案民警对相关证人常某、马某甲、李某丙、刘某、蒋某、鞠某、叶某乙、马某乙、叶某丙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办案过程中及时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因第三人无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12月4日依法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 5号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

2.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

4.综合调查报告;

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6.人身检查笔录;

7.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8.现场照片;

9.接受证据清单;

10.鉴定书;

11.送达回执;

12.户籍常表;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14.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15.其他材料;

16.监控视频;

1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受理行政复议的同时,本机关向第三人送达〔2024〕泰行复第17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8日9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当日8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泰兴市新街镇振兴路100号,因XX村(肖某)与李某丁的土地承包合同签字真假问题发生纠纷,后在扯拉过程中申请人摔倒,两腿膝盖受伤。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当日上午8时许,其到新街镇政府反映新街村土地承包合同签名(李某丁)造假的事。其将材料给在场的各个村书记干部看,后看到第三人从停车场由西向东走过来,其迎上去,拿着材料问他合同上“李某丁”是谁签的?第三人回复,反正有人签的,其又追问哪个签的?但第三人没有回答,准备往车子方向走。其不让第三人走,用右手拦在第三人前面,第三人用右手抓住其右手四个手指头,其用力往下一脱,脱开后将左手举高,(防止第三人说打他)。其拦着第三人不肯走,第三人用手抓住其右手手腕,其被拧疼,摔坐在地上。后又站起来拦住第三人,第三人将其手往南一甩,申请人摔倒在地,又想上去拦他。后被他人拉住,最后李某丙、刘某等人将其拉出政府大门,在此过程中其不愿出去,所以膝盖在地上拖的。申请人在被询问时反映其两只膝盖都破皮,记不清伤是如何造成,需要做伤情鉴定。

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7日11月26日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第一次被询问时陈述:当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其到新街镇政府大院欲乘大巴参加外出学习。走到离大巴约10米位置,申请人拿着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问李某丁的土地承包合同签名是谁签的,因着急上车,其并未理会。申请人对其指指点点,要求交出人,并抓住其手,不肯其乘坐大巴。其用力撒开申请人,又被抓住手。申请人向其扑去,其抓住她的右手臂,后申请人没有站稳,坐倒在地上。其将手松开,申请人继续向前追赶,用自己的膝盖顶在地上行走XX七步。申请人再次抓住其双手,其双手向右边摆脱,申请人顺势往地上一滚。最后被其他村干部拉开。申请人过一会儿又跑来阻拦大巴不让离开,被人劝离。第三人又陈述:其与申请人并无殴打行为,只是申请人抓住其手不放不肯其走。第一次拉扯时,申请人是屁股坐在地上;第二次是其摆脱纠缠时,申请人在地上滚了一圈。申请人的膝盖部位可能是用自己的膝盖顶在地上行走追赶时造成。第三人第二次被询问时陈述:当天政府组织活动,其在镇政府往大巴车走时,申请人拿着一叠纸要其交个人给她。其当时着急上车,回复申请人可以找镇上或者回头再找他。其往大巴车方向走,申请人转到前面抓住其,其没晃开,就带点劲撒开了。撒开后又被申请人抓住,其又向旁边撒开一次,申请人自己向下坐倒到地上。其继续往大巴方向走,申请人在地上忙不及爬着追,用自己的膝盖顶在地上行走。申请人又抓住其双手,被其右手一撇后,顺着其动作往地上一躺。后围来一群村干部、镇领导,申请人就没有再追第三人。

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8日、10月2日、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5日、10月21日、11月3日、11月27日、11月28日分别对刘某、蒋某、马某甲、鞠某、常某、李某丙、叶某乙、马某乙、叶某丙等案发时的在场人员进行询问。刘某陈述:其当天在现场看到申请人一手拿着材料,一手抓住第三人不让走。第三人想摆脱申请人但申请人不松手。第三人在挣脱时,申请人倒在地上。之后申请人站起来继续去抓第三人不让他走。后来围观人变多,其没有看清申请人怎么倒地的,后第三人被其他干部劝到西边去了。蒋某陈述:其当天在现场看到第三人往大巴车方向走,申请人用左手臂推着他不让走。第三人用右手抓住申请人右拳举过肩又放下。申请人继续阻拦,第三人抓住申请人右拳停顿了一下,顺势甩开。申请人又用左手推第三人,第三人抓着申请人右手举过头顶,此时叶某丙等人上去劝解,手都松开。后来不知什么情况,申请人坐在地上。第三人向政府办公楼方向退让,申请人继续用右手抓住第三人左手,半跪半爬四五步向前追第三人,并抓住第三人双手。第三人两手一交叉,申请人在地上打了一个滚,第三人顺势将申请人的手甩开。马某甲陈述:其在现场看到申请人拿着一叠纸找第三人,非要他给个答复。申请人看到第三人要走,用手拦住第三人一只手,第三人就用手去推开申请人的手。申请人抓住第三人,后两人就手抓手吵起来,手都抓到头顶上。之后第三人把手甩开,可能是申请人重心不稳,一屁股坐在地上。申请人在地上爬着继续追第三人,追到后两人手上的动作其没有看到,然后申请人往东边一滚。申请人和第三人再次被分开。鞠某陈述:其在现场看到第三人往大巴车方向走,申请人站到第三人面前用手去拦他,第三人用手去推申请人,然后两人手抓在一起,互相推来推去,还举到头顶。第三人想撒手却没挣开,就把手一甩甩开申请人的手。申请人一屁股坐到地上,后来的事情其没有看到。其没有看到有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等行为。常某陈述:其为当日出车驾驶员,在现场看到一女人与男人在吵,男的向车子这边走,女的拦住他不让走。后来看到女的不知什么情况倒在地上,女的还想站起来追男的。具体怎么追的其没看到,其没有看到双方动手打对方的情况。李某丙陈述:其当天看到申请人往第三人那边追并用手拦住第三人。追到后,两人手抓在一起,第三人往身后退。其跑到两人中间,张开双手去隔开二人,防止发生冲突。在两人争吵时,申请人不知是不是重心不稳,一屁股坐到地上,然后一下子爬着用手脚往前追住第三人。最后第三人向西边走,申请人又想追第三人,被其拦住劝离。在此过程中,其没有看到有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叶某乙陈述:其当日是搭乘第三人的汽车一起到镇政府。第三人想要走,申请人就用手去推第三人想将其拦下。第三人先是用手推开申请人手,接着申请人用手去抓第三人,然后两人手抓在一起。第三人往那一边走,申请人仍拽着第三人的手不放,没过几秒申请人一下子向下坐到地上,两人就分开了。接着申请人就手脚并用往前爬着去追第三人,其帮申请人捡掉地的资料,抬头看见申请人又倒在地上。在申请人和第三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其没有看到有人殴打申请人,也未看到第三人有主动打人的动作。马某乙陈述:当日其在现场看到申请人用手去拦第三人,第三人想推开,两人手上互相扛,接着抓起来。期间第三人撇下来几次,但刚撇下来又被申请人抓住。后来其看到申请人在第三人手掌抓手掌的过程中,申请人往下一坐,然后第三人手就分开。接着申请人趴在地上,手脚并用向前爬着追第三人。其看到后上去劝,然后申请人先抓住第三人右手,再抓住第三人左手,膝盖跪在地上,接着第三人把她往右一撇就分开了。二人并无发生殴打情形。叶某丙陈述:当日其看到申请人先是伸手去拦第三人,第三人对申请人指指点点,让她让开。申请人抓住第三人的手,第三人想撒开,每回撒开后,申请人立即抓住第三人的手,后看到两人手抓手扬起来。其伸出左手想拦住二人,第三人把被抓住的手晃来晃去就晃下来了,申请人又立即用手去抓第三人。申请人用手去推,拦住第三人,两人手掌又抓在一起。接着第三人手往北边一撒,申请人同时坐到了地上。之后申请人立即从地上爬起来追第三人,第三人来不及让开,手就被申请人抓住,然后第三人还是把手往一边撒,申请人就从地上爬又变成了滚到一边的地上。其在现场没有看到谁有伤,也没有看到谁打谁。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对申请人伤痕进行提取痕迹、物证,并在泰兴市三泰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3年10月7日接收被申请人送检材料,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申请人双膝关节前侧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此外,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8日调取泰兴市新街镇政府大楼北空地周围监控,并制作视听资料。

10月28日,被申请人延长办理期限。同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载明:因李新红被殴打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上述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综合调查报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鉴定书及送达回执、户籍常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XX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当日处警并受案,先后履行了调查询问、调取证据、延长办理期限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殴打违法事实。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材料及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不存在殴打行为事实清楚,作出的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依据准确,本机关予以认可。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不需要进行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XX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公(新)行终止决字〔2023〕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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