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7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8
文 号 时 效

杨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履职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5号

发布日期:2024-02-20 15:04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诚,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访字〔2023〕57号《行政履职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泰自然资访字〔2023〕57号《行政履职告知书》;2.判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能确权某城三期停车位为公共、可售、人防;某隆二期停车位为公共、可售、人防;某隆二期地上储物间5733平方,规划有多少储物间,权属性质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地下储物间4700平方,规划有多少储物间,权属性质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某隆二期地面XX号XXX储藏室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3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在11月13日作出履职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与申请人的申请严重不符,被申请人并没有依职权做出确权,第一条阐明被申请人进行了权籍调查,开发商进行了产权登记以及共有部分首次登记,产权清晰,亦即证明被申请人具有申请人履职申请的权责并且已经完成的权籍调查,并且在第一条中也强调了经过权籍调查,实地查看等,专有部分跟共有部分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第三条又以信息公开答复信息不存在,此为履职不是信息公开,前后矛盾。并且被申请人没有答复某隆二期地上储物间5733平方,规划有多少储物间,权属性质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地下储物间4700平方,规划有多少储物间,权属性质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某隆二期地面XX号XXX储藏室为可售还是公共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证据等,申请人要求进行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请求此案开听证会。综上,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自然资访字〔2023〕57号《行政履职告知书》;

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分局工作职责;

5.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属于提起本次复议的适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复议。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复议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也明确了该类复议申请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申请人,且并非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该“权利”存在,申请人所提申请对有关行政机关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使有关机关的处理与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简言之,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申请人的复议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而不能如同在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类的复议中一样,仅仅因为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当然地享有复议申请权。否则,申请人随便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臆想的申请,就可以将该机关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当中,显然有违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初衷。

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所提申请为4项,分别为:1.要求答复人对某城三期机动车停车位857辆予以认定数量是否正确,同时予以确权,分为公共、可售、人防;2.对某隆二期719辆予以认定数量是否正确,同时予以确权,分为公共、可售、人防;3.不计容面积的地上储物间5733平方,有多少个储物间、权属性质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地下储藏间4700平方,有多少个储藏间,权属性质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4.地面XX号楼XXX储藏室的权属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上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本质上是咨询和信访,并非法定职责履行申请,且并不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范围,故申请人不属于适格复议主体,复议申请应当被驳回。

二、被申请人57号告知书合法合规,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尽管申请人以履职申请为名提起相关咨询,被申请人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仍然给予答复。对于申请人的第1、2项要求,被申请人告知两个相关小区的车位经核实均已实施到位,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的确权要求,可以不予答复。对于申请人的第3、4项要求,被申请人将相关总平图提供给申请人,该图能够反映储物间的数量,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的要求,被申请人可以不予答复。申请人并非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人,且相关要求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57号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被申请人57号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某城三期总平面图;

2.某隆二期总平面图;

3.关于申请人信访事项行政履职告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根据(2023)苏1291行初504号判决本人特此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以下法定职责:某城三期机动车停车位857辆(地面182辆,地下633辆)予以认定数量是否正确,同时予以确权,分为公共,可售,人防!某隆二期719辆(住宅机动车635,包括地面190,室内108,地下337,地面商业停车75,地面物业停车9)予以认定数量是否正确,同时予以确权,分为公共,可售,人防!不计容面积的地上储物间 5733平方,有多少个储物间,权属性质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地下储藏间4700平方,有多少个储藏间,权属性质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地面XX号楼XXX储藏的权属确权为可售,公共共有!”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访字〔2023〕57号《行政履职告知书》,载明:“……1.关于某城三期和某隆二期的商品房及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的问题。2019年4月和2019年10月,泰兴市某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泰兴市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某城三期和某隆二期的商品房及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我局依规进行了权籍调查。经实地查看和调查,上述两处不动产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并已对泰兴市某城A、B、C幢、泰兴市某隆花园A、B、C、D幢的商品房及业主共有部分进行了首次登记。2.关于某城三期及某隆二期机动停车位、储藏室的数量问题。某隆二期配建住宅停车位:地面停车190辆、室内停车103 辆、地下停车 337辆;商业停车地面75辆;物业停车地面9辆。某城三期配建住宅停车位:地上182辆、地下633辆;商业停车地上36辆;配套停车地上6辆。经规划核实,上述配建内容全部实施到位。3.关于某城三期及某隆二期机动停车位、储藏室的权属性质问题。我局在泰自然资依复〔2023〕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该信息不存在。4.关于反映XX三期增加容积率的问题。XX三期于2013年11月11号挂牌成交,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2019年11月14日通过规划核实,容积率上限2.5(超出挂牌约定 2.2)符合规划总平面图,2020年9月3日通过土地竣工验收。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我局认为你反映的1.某城三期和某隆二期的商品房及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2.某城三期及某隆二期内,总平面图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4.因跃进河南侧X-X号地块由泰兴市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受让,根据2014年1月市规委会要求,跃进河南侧X-X号各地块的容积率可在地块间综合平衡,但地块容积率调整上限不得超过0.3。经核实5-8号地块全部竣工后,地块建设总面积未超过批准的总建筑面积,故XX三期超容积率部分不予补缴出让金。”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履职告知书》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履职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申请人以泰兴市公安局、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被告,先后提起17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9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8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要求履职的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通过12345微信平台反映泰兴市某隆小区二期在地面公共车位安装地锁,要求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要求依法撤销某隆花园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向泰兴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某隆二期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管理人数,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某隆二期小区停车管理备案、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小区总平面图和详规图、小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数、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或变更合同、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小区外立面图和刨面图、小区地下总平面图);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某隆二期、某城三期规划图、总平面图和地上、地下车位信息;申请人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公开某城三期地下停车位规划数量以及权属、公开某隆二期地上储藏室数量规划、自行车库规划数量、地下停车位规划数量、以上所有申请的规划权属、某隆二期XX号楼地面XXX储藏室或自行车库的规划权属……。同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因物业纠纷,采取反复向不同行政主体申请公开与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小区停车管理、小区规划等有关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继而以对相关答复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前述统计,申请人已先后提起17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9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8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其实际已知晓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事宜,相关职能部门也已进行处理,但申请人并未根据已获知的政府信息寻求实质救济,而是针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及履职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并穷尽一审、二审程序,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诉求的目的,其起诉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且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泰自然资访字〔2023〕57号《行政履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某城三期总平面图、某隆二期总平面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均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生效的(2024)苏12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已认定申请人因物业纠纷,采取反复向不同行政主体申请公开与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小区停车管理、小区规划等有关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继而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诉求的目的,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并不具有正当利益的保护价值,与行政复议的立法本意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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