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刁某。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章,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成智,泰兴市公安局古溪派出所所长。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撤销2024年4月12日泰兴市公安局兴公依复〔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9号《答复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4日经申请人二人走访泰州市信访局,泰州市信访局在来访接待窗口进行信访接待过程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二人均不属于“重点上访人员”,如果认定申请人二人为“重点上访人员”,认定机关应当有政府红头文件发送给申请人二人签收,因此被申请人答复书所述“您申请公开的‘我局作为向泰兴市12345政务热线答复依据的认定刁某为重点上访人员的相关红头文件或者告知相关红头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作出该项认定的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系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等答复内容明显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刁某、汪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19号《答复书》;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邮件交寄单及轨迹截图;
4.泰州市《人民来访登记表》手机照片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被申请人作出的19号《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说明:“因‘我局作为向泰兴市12345政务热线答复依据的认定刁某为重点上访人员的相关红头文件或者告知相关红头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作出该项认定的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系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该说明内容即为事实,正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这一事实,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19号《答复书》,内容准确,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2024年4月12日泰兴市公安局19号《答复书》的请求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刁某、汪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19号《答复书》及邮件交寄单(收据);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邮件交寄单及轨迹截图;
4.泰州市《人民来访登记表》手机照片截图;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贵局作为向泰兴市12345政务热线答复依据的认定刁某为重点上访人员的相关红头文件或者告知相关红头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作出该项认定的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一栏注明“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中注明“快递”。同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19号《答复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我局作为向泰兴市12345政务热线答复依据的认定刁某为重点上访人员的相关红头文件或者告知相关红头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作出该项认定的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系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邮件交寄单及轨迹截图、19号《答复书》、邮件交寄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体负责案涉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的主体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被申请人作为向泰兴市12345政务热线答复依据的认定刁某为重点上访人员的相关红头文件或者告知相关红头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作出该项认定的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因涉案相关材料涉密,经本机关向被申请人查证,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4月12日作出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19号《答复书》,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9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兴公依复〔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