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刘某乙。
申请人:匡某。
委托代理人:孟祺洪,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延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娥,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书面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于4月30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均系泰兴市延令街道XX村XXXX生产队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为了解靴子弟地块(位置图上所示地块)土地现状,向XX村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EMS依法向XX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信息公开申请,村委会于2023年12月7日签收。XX村村民委员会签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望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依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村务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载明“根据你们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街道于2024年1月11日向XX村下发《交办单》,责令XX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中请求事项履行相应职责。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29日向街道提交了关于你们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如你们对村务公开相关事项尚不清楚,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至延令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再次查阅”。
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靴子弟地块土地出租情况及与村民签署的承包协议及备案登记信息及靴子弟地块土地收益情况及收益分配账目”,在被申请人责令村委会公开后并未收到村委会的书面回复,经查阅村委会也并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书面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延令街道作出的《告知书》复印件;
3.《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靴子弟地块位置图。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邮件轨迹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以邮寄方式联名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督办,并于2024年1月11日向XX村下发《交办单》责令XX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中请求事项履行相应职责。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所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通过上述事实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1.《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邮件轨迹截图;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交办单》(2024.1.11)复印件及文件签收回执单;
4.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履行情况》及附件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024.2.6)复印件及邮件轨迹截图;
6.被申请人作出的《交办单》(2023.7.24)复印件及文件签收回执单;
7.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023.8.10)复印件;
8.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024.7.26)以及EMS寄件查询截图;
9.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024.8.22)以及EMS寄件查询截图;
10.《要求延令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督职责的申请》复印件、邮寄快递单复印件;
11.《村务公开申请书》复印件及EMS寄件查询截图;
12.匡某乙、刘某乙、刘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及附件记账凭证复印件;
13.靴子弟地块位置图;
14.《刘某组收到XX村回复靴子弟土地维权几个疑点及需解决的事宜》复印件;
1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XX村村委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XX村靴子弟地块相关信息:1.靴子弟地块土地出租情况及与村民签署的承包协议及备案登记信息;2.靴子弟地块土地收益情况及收益分配账目。XX村村委会未予答复。2024年1月8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委会依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XX村村委会下发《交办单》,责令XX村村委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中请求事项履行相应职责,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履行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XX村村委会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交办单》,并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情况》,答复:“此村务公开已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8点15分,9月22 日15点两次向他们进行公开(见附件1、附件2村务公开短信通知),所以申请人此举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第二次村务公开时也明确告知他们,村务公开相关资料只能查阅不可复印和拍照,此次申请可不予以理睬。”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给申请人,告知根据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11日向XX村下发《交办单》,责令XX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中请求事项履行相应职责。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如申请人对村务公开相关事项尚不清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至延令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再次查阅。
另查明,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和匡某乙于2023年5月11日向XX村村委会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XX村靴子弟地块相关信息:1.刘某组靴子弟地块自1991年至今土地收益情况;2.刘某组靴子弟地块土地权属转移变化情况信息;3.刘某组靴子弟地块自1991年至今的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信息。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责令XX村村委会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靴子弟地块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XX村村委会下发《交办单》,责令XX村村委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中请求事项履行相应职责,并于2023年8月22日前将履行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XX村村委会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交办单》,并于2023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匡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三人邮寄《告知书》,告知其被申请人已责令XX村履行相应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匡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三人邮寄《告知书》,告知其2023年9月22日前至XX村村委会查阅相关申请事项。XX村村委会于2023年9月17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匡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并于2023年9月22日在村调解室向其三人进行了村务公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收据)、《交办单》《情况说明》《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责令XX村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的督办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积极履行督办职责,要求XX村村委会完成村务公开,并于2024年2月6日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至XX村村委会再次查阅。被申请人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和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委会限期书面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