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6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5
文 号 时 效

封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9号

发布日期:2024-02-19 15:38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世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27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274号《答复告知书》)不服,经补正,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补充提供剩余29.6935名安置农业人口对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河东侧、XX路西侧(张X组)周边地块房屋动迁项目的被征收方,是该地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原济川街道办)XXX村社区张X组红线图内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与XXX村张X组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2023年12月1日收到274号《答复告知书》及附件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载明“根据市城建计划,XX河东侧、XX路西侧地块列入今年房屋动迁项目。该地块涉及XXX村社区张X组土地79.72亩。2007年7月12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批准征收,2007年11月5日市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支付补偿安置费用171.1358万元,安置农业人口49人。”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泰)地呈字〔2007〕第2号)中数据载明:安置农业人口数是78.6935人。被申请人在泰自然资依复〔2023〕30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向申请人提供了落款为2007年11月5日的《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第1号),该公告中未提及安置农业人口数。据此,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原济川街道办)XXX村社区张X组红线图内应安置农业人口数为78.6935人,被申请人作出的“274号答复”中提供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仅涉及49名安置农业人口,并非该地块征收时涉及的全部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尚缺29.6935名安置农业人口对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剩余29.6935名安置农业人口数对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274号《答复告知书》;

3.泰自然资依复〔2023〕30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4.《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申请,故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是274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原济川)XXX村社区张X组红线图内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与XXX村张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经核实后,将2019年3月21日补偿协议依法告知并提供给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是,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对自行制作、保存且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依法提供给申请人,至于信息本身的内容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中的内容认为存在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复议审查范围。

三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后,在2023年11月1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74号《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检索页面截图;

2.274号《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及EMS寄件查询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原济川街道办)XXX村社区张X组红线图内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与XXX村张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一栏注明“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中注明“邮寄”。同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274号《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检索,您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张X组协议(共1份)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次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上述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即泰兴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泰兴市济川街道XXX村社区张X组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泰自然资依复〔2023〕30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274号《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及EMS寄件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体负责案涉土地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原济川街道办)XXX村社区张X组红线图内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与XXX村张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经被申请人检索及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74号《答复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上述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素,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供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外,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主要在于审查是否按照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至于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告知书仅涉及49名安置农业人口,并非该地块征收时涉及的全部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尚缺29.6935名安置农业人口对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系对相关事实进行合法性认定,该认定准确与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申请人对该事实的合法性存有异议,宜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部分公开仅系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主观判断,并无相关证据。本案被申请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信息检索义务,本机关予以采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74号《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274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