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733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30
文 号 时 效

蒋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53号

发布日期:2024-05-13 10:57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其寄送的《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寄送的《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江苏段)(XX镇)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内容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免费的纸质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江苏省泰兴市XX镇某某村村民,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XX镇XXX街XXX号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申请人的房屋现因“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江苏段)(XX镇)项目”涉及征收,故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寄送《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为:128XXXXXXXXXX)申请公开相关征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签收,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缴款通知单》,并且在信息公开回复二十个工作日截止后,被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公开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故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仅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未予主动公开,甚至在申请人提出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的情况下还要对申请人加收信息处理费,被申请人加收信息处理费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其加收信息处理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政府在组织征收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于土地征收信息主动公开,且事实上被申请人也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小组要组织征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应予主动公开。

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频次及数量均在合理的范围内,被申请人加收信息处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寄送《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单号为:128XXXXXXXXXX)为截至目前唯一一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因为事关自身重大利益的征收事项而采取申请公开,申请人未超过合理的频次,其次申请人虽然申请条数较多,但大部分均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在申请人未查阅到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文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自行主动进行公开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或提供查阅途径,但是被申请人不仅未予主动公开,还对申请人加收信息处理费,被申请人加收信息处理费的行政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公开数量较多,亦可通过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阅或者适当的方式进行提供,以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中央也多次发文,提出要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提高行政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处理费不应成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合理处理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职责及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府递交复议申请,望判如所请。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缴款通知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申请,故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不可就《缴款通知单》提起复议,且被申请人《缴款通知单》于法有据,复议应当被驳回。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收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载明需要申请公开:“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江苏段)(XX镇)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计算信息费明细后于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缴款通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缴费的数额和依据,并告知逾期不缴费的法律后果为不予处理其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行政机关具有选择信息处理费的缴纳方式,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申请人仍拒绝缴纳,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号封面;

2.《缴款通知单》及邮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江苏省泰兴市XX镇某某村村民,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XX镇XXX街XXX号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具体位置详见定位截图),申请人的房屋现因“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江苏段)(XX镇)项目”涉及征收,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贵单位申请上述项目如下信息:(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江苏段)(XX镇)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同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缴款通知单》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通知载明,本部门于1月10日收到你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需提供信息共计126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五条规定,收费标准: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需缴1220元信息处理费。上述费用请你于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账号:泰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9558851115001650252,开户行:工行泰兴营业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示:为便于本机关及时向你公开政府信息,请缴款后即向本机关提供相关缴费信息及凭据,联系电话:0523-87632180。)该《缴款通知单》邮寄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同年1月25日签收,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未缴纳信息处理费,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不服于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联系,申请人明确在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缴款通知单》后未缴纳信息处理费;沟通时,其拒绝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通过查阅、抄录的方式获取缴费通知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坚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的纸质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号封面、《缴款通知单》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复,本机关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申请人的案涉信息公开处理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后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需要提供案涉政府信息计126页的纸质资料(其中不包括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24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信息处理费,并明确告知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及逾期未缴纳的后果,该通知缴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经自认其收到被申请人的缴费通知单后,未缴纳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因此,在申请人未缴纳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于法有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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