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行政许可工作。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导全市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八)负责全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发展战略;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产(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监督评审;组织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九)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在全市的执行;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市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参与有关技术机构的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授权管理特种设备许可与备案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负责本系统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及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负责管理动产抵压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本系统热线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七)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