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九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四项至第九项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