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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在小区公示哪些信息?

发布日期:2025-02-12 18:38 信息来源:泰兴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九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四项至第九项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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