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修人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应当向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装修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住宅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装饰装修方案;
(三)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手续;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按防水标准制订的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