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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有哪些禁止规定?

发布日期:2025-11-24 16:10 信息来源:泰兴市水务局 访问次数: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侵占涵、闸、站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建房、垦种、堆放杂物和损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水域炸鱼、毒鱼及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禁止在闸站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停泊船只和捕(钓)鱼、戏水;

(五)禁止向河道及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秆等,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及行洪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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