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及防火分隔的设施;
(六)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六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装修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随意改变住宅外立面。
第七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
(四)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装修人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