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提供非法采砂线索的问题。
答: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我局水政监察大队加大长江采砂巡查力度,每天车巡一次长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夜间船巡。同时针对我市非法采砂案件多发的72#、73#、78#浮水域,以及在案件高发时段,加密巡查频次,重点开展采砂执法巡查,发现非法采砂情况立即予以打击。对于您所提供的非法采砂线索,我们将立即委派水政大队相关人员到现场核查处理。同时对于各类非法采砂问题,也欢迎热心群众拨打市水政监察大队“0523-80962070”或者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进行举报。此外,2021年8月30日,泰州市水利局也印发了《泰州市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奖励制度(试行)》,举报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市水政监察支队“0523-86884463”、市政府12345热线。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2000-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2.在河边上建房子,是不是违法建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道管理范围:《泰兴市城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如泰运河30米、羌溪河及两泰官河两侧各20米、其他河道两侧各10米青坎、坡面为其规划范围。已建成直立式挡土墙的,从挡土墙向外起算,未建直立挡土墙的,从设计河口线向外起算,有沿河道路的,以近河路沿为界。)
3.对在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如何处罚?
答:在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行为,从泰兴市来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在长江河道内的非法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据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是在泰兴市内河进行非法采砂的,泰兴市属于长江流域,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四款的规定,发生在长江流域范围的非法采砂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目前江苏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已经取消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请问泰兴市是否按要求实行,对企业是否取消收费,如果没有取消收费,是否有相关文件,有没有对企业减免的政策?
答: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相关政策的关心。国家、省、市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关政策。2015年江苏省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降低20%;2017年省政府发布《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将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年省水利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标准可参照《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价费(1999)461号)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协商收取,对协商不成未签订河道占用费补偿协议的,水利部门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目前我市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根据企业实际占用的面积、经营情况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定统一标准,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企业实行的是按照参照应收费的50%-60%进行协商收费,签订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缴纳协议。同时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占用部分,可不缴纳有国土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