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区房屋消险维修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泰兴市城区房屋消险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向我局反馈。联系人:高翔,电话:87632098,邮箱:674477150@qq.com。
附件:《泰兴市城区房屋消险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城区房屋消险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商品住宅使用安全管理,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旧改〔2020〕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公共部位的商品住宅消险维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住宅消险维修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筹集。
(一)业主主体。房屋业主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维修范围内所涉及的业主共同承担,比例自主协商确定。
(二)政府引导。政府采取先建后补原则,在房屋维修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维修总费用的30%。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房屋维修范围内所涉及的业主有维修的共同意愿;
(二)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含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测不属于危险房屋但存在屋面破损、渗漏、外墙剥落等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向房屋所在社区提出维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金分摊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维修范围及项目等。
(二)社区在受理有关房屋维修申请后,应当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经初步确定确需维修的,在所在街道批准后,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三)市住建局在收到社区提交的房屋维修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摸排检测并制定维修方案、测算相关费用。
(四)社区在取得市住建局提供的维修方案和费用测算等资料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并经业主同意后,由所在街道社区组织实施老旧房屋消险维修。
(五)房屋维修完毕后,由所在社区、业主代表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街道汇总补贴金额,并向市政府报告,获批后由街道组织发放。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维修的技术指导。老旧房屋维修不得改变原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层数、层高。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房屋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当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实施范围的;
(二)当年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三)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